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规定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2021-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本规定中的“三侨生”是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三条 对确认为“三侨生”的考生,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符合普通高考“三侨生”加分资格的考生,普通高考录取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在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四条 本事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可共享的,侨务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考生所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核查,并相应减免本规定明确的申请材料和提交其他部门审核的环节。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在本市高考报名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机构审核。经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所属镇(街道)侨务主管部门可接受申请。

  第六条 在本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应当于高考前一年的8月15日至11月10日,向高考报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侨务主管部门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在外省参加高考的本省户籍考生需要在本省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本省考生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的时限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七条 归侨学生应当提交或出示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的确认归侨身份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归侨子女应当提交或出示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二)确认考生父(母)为归侨身份的以下之一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

  2.已注明本人为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居民户口簿》;

  3.曾经是外籍华人的,出示公安部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4.确认国外居留期间符合华侨身份的材料原件,以及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5.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原始档案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

  6.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个人档案出具的可确认归侨身份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原件。

  (三)确认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以下之一申请材料:

  1.考生的《出生证》;

  2.考生家庭的《居民户口簿》;

  3.归侨与其子(女)的关系公证书;

  4.归侨与其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第九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应当提交或出示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二)外国长期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或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签证以及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或公证文书。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住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三)境内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长期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或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签证的中文翻译件。

  (四)确认华侨与其在国内子(女)关系的以下之一申请材料:

  1.华侨在国内子(女)的《出生证》;

  2.华侨与其国内子(女)的关系公证书;

  3.华侨与其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第十条 在我省高考的外省户籍考生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应当提交《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以及户籍所在省的侨务主管部门函转的“三侨生”身份确认材料,或归侨身份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

  第三章 身份审核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根据同级侨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信息,负责对《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中的户籍、护照以及出入境信息进行核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在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12月1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统一出具《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考生。

  第四章 考生信息核查和归档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应当于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12月8日)内将本市审核、确认的“三侨生”名单以《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名单统计表》的格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侨务主管部门,同时附送《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复印件、考生提交的资料复印件、相关部门反馈的情况复印件和工作情况小结。

  第十四条 省侨务主管部门于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受理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12月15日)内,将全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名单报送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三侨生”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进行核对并补充考生号,于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12月22日)内将核对确认过的“三侨生”名单函复省侨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侨务主管部门收到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对确认过的“三侨生”名单后,于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受理截止之日起35个工作日(12月30日)内,将该名单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收到省侨务主管部门通知后,于“三侨生”考生高考当年1月上旬将《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原件送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复印件及审核资料留档存查。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三侨生”考生高考当年3月上旬前组织考生学校将《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

  第五章 查询和公示

  第十九条 省侨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名单公布在广东侨网(http://www.qb.gd.gov.cn)上供查询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

  第二十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三侨生”名单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同时,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三侨生”名单。

  凡未经公示的“三侨生”,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章 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侨务主管部门、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核发《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办理核发确认表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三侨生”身份确认资格的考生,取消“三侨生”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由省侨务主管部门统一样式(见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侨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招生办要通过网站、媒体、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三侨生”有关政策的宣传。

  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每年要依据本规定,联合当地教育局通知各高中阶段学校向考生公布“三侨生”身份的界定范围,以及申请确认“三侨生”身份的时限、申请地点(方式)、咨询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规定〉的通知》(粤侨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docx

     2.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表.docx

     3.广东省报考20 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名单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