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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佛山市委会简介和章程

中国民主建国会佛山市委会简介

 

  一、民主建国,同心共创——民建及其在佛山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945年12月16日,民建在重庆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发起人有黄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复亮、孙起孟等。 

  民建第一、二届中央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黄炎培,第四届中央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胡厥文,第五、六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孙起孟,第七、八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成思危,第九、十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陈昌智,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郝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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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主要创始人 黄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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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炎培与毛泽东

 

  1956年7月民建佛山市委员会成立,共有会员68人。民建佛山市委会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梁荣,第二届至第八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雷佳,第九、十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庞友国,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李应滔。

 

  二、强基固本,凝心聚力——推进自身建设取得新发展

  截至2019年11月,佛山民建会员共550人,大部分为经济界的杰出代表,还有政府机关、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界的优秀工作者的社会阶层人士。佛山民建在全市五区中都建立起基层组织(禅城区总支、南海区总支、顺德区总支、三水区总支、高明区支部)。市委会设立四个直属支部和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市直一支部、市直二支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支部、市直机关支部和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宣传与理论研究工作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1人,副处级领导职务3人。市委会设机关办公室,干部编制5人。市委会内部刊物为《佛山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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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建佛山市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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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佛山市委会机关刊物《佛山民建》

    

  民建佛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委员名单 

    委: 李应滔 

  副主委: 张卫红梁永流蔡伟 

  秘书长: 林荣 

    员: 范宝初杨国强章飞月(女)梁锡钧林树茂林超琪罗斌华高飞谢衍卫袁江勇陈刚杨钦吕惠聪(女)、卢沛锋、程嘉韵 

  

  进入新时代,民建市委会围绕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地方组织”目标,积极探索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整个组织呈现出政治思想水平不断提高、活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履行职能成效不断彰显的良好发展态势。2015年12月,民建佛山市委会荣获民建中央授予的“民建全国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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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自我教育优良传统,筑牢合作共事政治基础

  佛山民建坚持自我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于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中,积极开展“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进”主题教育活动,推动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如召开纪念民建佛山市委会成立60周年大会、组织会员赴重庆民建成立旧址西南实业大厦和中国民主党派历史陈列馆参观学习。举办“庆祝十九大抒写民建情”佛山民建画院艺术作品展、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学习培训班。组织参观叶挺将军故居、张爱萍将军故居和“三谭革命事迹纪念馆”,举办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大潮起珠江——广东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展览”,到深圳莲花山公园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地参观学习。 

  (二)实施人才兴会战略,推动组织建设与发展

  民建市委会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兴会,把组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好,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制定实施《民建佛山市委会关于加强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民建佛山市委会创“六好”提升组织建设水平工作方案》《民建佛山市委会组织建设提升计划》和每年制定实施组织工作规划扎实推进组织建设 

  干部队伍朝气蓬勃。民建市委会认真开展干部的培养、考察、推选工作,建立起一支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每年举办新会员和骨干会员学习培训班,邀请民建广东省委、省社会主义学院以及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来授课。每年选送会员参加民建上级组织、市政协以及市委组织部、统战部举办的各级培训班学习。严格遵循组织发展程序和标准,积极把政治素质好、热爱民建、专业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吸收入会。会员数量稳步增长,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基层组织活力迸发市区各级民建组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不断增强组织活力和凝聚力,切实发挥参政党职能作用。如禅城区总支打造“海棠夜话”品牌读书会,助推会员通过阅读提升知识面;南海区总支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成为南海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排头兵;顺德区总支注重发展高层次企业家入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三水区总支关注民生民情,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许多有价值的参考;高明区支部关心弱势群体,发动企业家会员捐资捐物开展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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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效能不断提高。按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民建市委会着力抓好机关的思想、作风、能力和制度建设。注重机关文化培育,驻会领导坚持从自我做起,带头讲团结、讲大局,以身作则,带动干部服务会务服务会员服务基层,机关工作效能不断提升,展现出新时期民主、团结、和谐、进步的民主党派机关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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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民建市委会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备现有制度,建立新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一套适合自身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机制体系,促进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以会议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了《民建佛山市委会工作规程》、《民建佛山市委会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制度》、《民建佛山市委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等20多项规章制度。 

    

  三、春华秋实,硕果盈枝——在地方建设中彰显参政议政作用

  民建市委会共有62位会员分别担任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总会员数的13.4%,10位会员进入民建省委专委会,3位会员进入民建中央专委会。佛山民建会员在参加党委和政府举行的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以及考察视察活动中,敢于献策,善于建言,求真务实地发表意见,许多建议得到采纳,较好地履行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责。由于在参政议政上的突出表现,民建市委会在2011年至2018年连续8年获“民建广东省委参政议政工作先进集体”、“佛山市政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佛山市统战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15年荣获民建中央授予的“全国民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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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协会议为参政议政主平台,提交精品提案。 

  民建佛山市委会始终把提案工作作为履行参政党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体现作为的重要工作。紧紧围绕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业园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撰写提案和政协大会发言材料,受到了市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提案在办理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至2019年十年间,民建市委会和会员个人提交市政协提案200多件,其中52件被评为优秀提案。    

    

民建市委会2010年至2019年在市政协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和优秀集体提案目录


年度政协会议 

大会发言 

优秀集体提案 

2010年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优化环境推动出口贸易稳定增长》 

《进一步提升佛山市公共交通水平的建议》 

2011年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的建议》 

《推动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的建议》 

2012年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生产性服务发展的建议》 

2013年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打造创新导向型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投资的建议》 

2014年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着力培育行业隐形冠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关于切实落实创新引领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建议》 

2015年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促进我市对外经贸发展》 

《关于培育隐形冠军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加快我市工艺设计发展与应用,促进广东设计之都建设的建议》 

2016年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大力推动“创客”发展促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建议》 

《关于加大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和管理力度的建议》 

2017年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加大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力度助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关于让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更接地气的建议》《关于大力打造青年创客社区,激发我市创业创新活力的建议》《关于建立大数据统筹平台的建议》 

2018年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弘扬传统美食文化打造佛山美食殿堂》 

《关于加快实施佛山大数据发展战略的建议》《关于加快推动佛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2019年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重视培育本土外贸综合服务业助力我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关于积极对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建议》 


 

  关注社会民生民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2008年以来,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报送信息700多篇,被采用近500篇(次)。佛山民建信息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知情明政建言献策。民建市委会每年围绕佛山改革、建设和稳定大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项调研活动,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报送给党委政府作决策参考。近年来,在市委统战部组织协调下,由中共佛山市委出题,民建和其他民主党派市委会联合开展了“软环境建设”、“金融服务业”、“生产服务业”“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广佛产业合作”等专题调研,增强了选题的针对性,也提高了调研成果的质量,调研提出的对策建议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采纳。 

  搭建平台服务会员,助力企业经营发展。民建市委会在推动企业会员围绕佛山各项建设献计献策的同时,积极为企业家成员搭建交流信息、考察学习的平台,帮助成员企业了解行业、区域和政策信息,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每年组织企业家会员参加民建中央主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风险投资论坛”。市委会领导每年带队开展企业暖春行动,走访企业,了解困难,反映情况,解读政策,送去关心和信心,并发动全体会员和各基层组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齐心协力为企业转型升级献策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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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竭力奉献,促进和谐——社会服务工作体现新作为 

  民建佛山市委会响应民建中央号召,调动全市民建组织的力量,面向社会开展多项社会服务活动,已经形成了传统,成为了履职实践的一项主要内容。 

  (一)精准扶贫倾真情。按照市扶贫工作安排,佛山民建先后对口帮扶清远、湛江、韶关等市部分贫困村,帮助贫困户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走上致富道路。会员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产业扶贫,其中在广东云浮山区扶持开发三千亩蔬菜种植基地、在贵州开办轴承制造企业、开办光照明技术公司等已成为精准扶贫成功案例。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佛山民建发动组织会员在农村扶贫方面捐赠款物600多万元。 

  (二)关怀学子助教育。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共青团市委联合举办2018年暑期预防学生溺水教育活动,全市90多万中小学生通过网络观看直播,有效增强学生防溺水意识,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开展捐资助学活动。2016年以来,佛山民建发动组织会员向10多所学校捐赠助学金、教学设备合计200多万元。 

  (三)开展文化下乡。组织佛山民建画院成员精心创作,为对口扶贫的湛江中山村新建的公共服务站大楼和高明区坟典村提供一批高水平美术书法作品,为村委会办公场所增添艺术文化氛围。在高明坟典村举办“道德春联进万家”活动,组织书法特长会员为村民义务书写200多幅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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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打造“安全大篷车爱心进万家”防灾爱心义讲系列活动品牌。组织会员中具备专业应急救护资格的人员,配备流动演示屏宣传车,把防灾减灾和应急知识技能送进千家万户。先后在市政协大院、佛山创意产业园、南海新芳华小学和叠窖小学举办多场防灾爱心义讲系列活动,一万多人次参与。与市红十字会联合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班,近百位会员参加培训取得应急救护员证。 

  (五)参加同心联合社会服务。2011年以来,佛山民建积极参与市委统战部协调举办的“同心共筑中国梦·社会服务进社区进园区进老区”佛山市民主党派联合社会服务活动,总计派出50多人次到惠景社区、乐从社区、狮山工业园、高明明城镇、更合镇等地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医疗、理财等咨询服务。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中国民主建国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团结爱国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作用,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与经济界的紧密联系、努力发挥会的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在自我教育中不断提高会的素质等优良传统,探索出具有本会特色的参政党建设规律:政治纲领的与时俱进,引领会的前进方向;思想建设的与时俱进,保证会的健康发展;履职能力的与时俱进,巩固会的参政党地位。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民主建国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民主建国会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两个一百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变化,按照“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服务,为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实现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深入推进政治交接,把中国民主建国会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深刻认识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重大意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爱国、民主、建设、团结、创新、奉献的共同价值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要保持和发挥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队伍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促进领导作风建设,注重发挥领导集体的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会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章程,学习会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组织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 

  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发展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同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五)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六)选举同级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推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委员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参加各项会务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七条 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使用、监督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八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纪律和会内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对会员处分前,应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作为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同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可以设立会内监督机构。 

  会内监督是对会员个人和会的组织遵守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会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各级机关的会员公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主任由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委员由中央委员或会员中的代表性人士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