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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佛山市委会简介和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佛山市委会简介

 

  一、中国民主促进会简介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民进创始人是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主要有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林汉达、徐伯昕、赵朴初、雷洁琼、郑振铎、柯灵等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在敌伪统治时期,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人一起,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积极参加反内战、争和平,反独裁、争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并根据斗争需要,于1945 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一个以 “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的政治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促进会。 

  截至2018年底,中国民主促进会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329个,基层委员会308个,总支450个,支部8004个,小组108个,会员17万余人,平均年龄51.7岁。全会成员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847人,各级政协委员1371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8人,全国政协委员81人;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979人 

  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民进中央历任主席是马叙伦、周建人、叶圣陶、雷洁琼、许嘉璐严隽琪。现任主席:蔡达峰 

   

  二、民进佛山市委会成立过程和发展历史

  佛山民进组织由民进广州市委于1956年筹建,当年成立小组,组长为常雷芳,时有会员4人。1957年成立民进支部,刘燕如为支部主任,时有会员11人。1958年改由区湛彝任支部主任。1981年5月划归民进广东省筹委,1981年12月24日成立市委会。第一届民进佛山市委会主委为区湛彝,副主委为邓涛,1985年1月增补陈世菲为副主委;辖4个支部,时有会员24人。1987年10月16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民进佛山市第二届委员会。胡福添当选为主委,邓涛、陈世菲、凌更成当选为副主委;辖8个支部,时有会员86人。1992年3月26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民进佛山市第三届委员会。胡福添当选为主委,邓涛、陈世菲、凌更成当选为副主委;辖10个支部,时有会员117人。1997年3月18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民进佛山市第四届委员会。陈世菲当选为主委,郑康根、林仙健当选为副主委;辖2个总支部,12个支部,时有会员151人。2001年3月,增补贾炜为民进佛山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委(当年因工作变动,离开佛山)。2002年3月19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五次会员大会,袁毅桦当选为主委,岳红波、王光护、廖之春当选为副主委,陈晓东为秘书长,时有会员186人。2002年12月佛山行政区域调整后,民进顺德市委会改为区委会,隶属民进佛山市委会管辖。2006年11月12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民进佛山市第六届委员会,袁毅桦当选为主委,岳红波、王光护、廖之春当选为副主委,陈晓东为秘书长,时有会员309人。2011年9月17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七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民进佛山市第七届委员会,袁毅桦当选为主委,谭伟亮、王光护、武小文当选为副主委,谭伟亮兼秘书长,时有会员333人。2016726日,召开民进佛山市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民进佛山市第届委员会,武小文当选为主委,谭伟亮、陈东初游斌当选为副主委,黄锦培任秘书长,时有会员425人。   

 

民进佛山市委会历届领导班子成员

届  次 

主委 

副主委 

市    委    委    员 

顾问 

一届 

1981.12-1987.10 

区湛彝 

邓  涛 

陈世菲(19851月增补) 

陈超雄  陈勇新  梁浣薇  陈碧姬  张秀珍  郑景池  林炎南  冯  植  梁祐成  郑康根  陈国斌  胡福添   凌更成 

  

  

二届 

1987.10-1992.3 

胡福添 

邓  涛 

陈世菲 

凌更成 

陈勇新  陈碧姬  张秀珍  冯  植  周演畅  林炎南  梁祐成   郑康根  陈国斌 

  

三届 

1992.3-1997.3 

胡福添 

邓  涛 

陈世菲 

凌更成 

冯  植  刘英颖  陈国斌  陈勇新  陈碧姬  郑康根  林仙健  林炎南  周演畅  梁祐成  潘淑仪 

  

四届 

1997.3-2002.3 

陈世菲 

郑康根 

林仙健 

贾  炜 

(20013月增补) 

尤梅华  刘英颖  叶锦棠  陈荣彪  陈碧姬  汪明光  岳红波  廖之春  周演畅  梁祐成  潘淑仪  张平功   陈晓东  袁毅桦 

胡福添 

五届 

 (2002.3-2006.11 

袁毅桦 

岳红波 

王光护 

廖之春 

陈晓东(秘书长)  潘淑仪  陈荣彪  叶锦棠  杨河源  吴  勤   严世梅  贾健美  张  迅  张中南 

  

六届 

2006.11-2011.9 

袁毅桦 

岳红波 

王光护 

廖之春 

陈晓东(秘书长)  谭伟亮(副秘书长) 

仇乃基(20098月因年龄原因辞退) 

潘淑仪(20098月因年龄原因辞退) 

李海涛(20087月因工作调动辞退) 

王青山  杨  光  张  迅  吴  勤  武小文 

俞宙虹  贾健美  梁绮惠  曾小英  舒  悦 

何燕清(20087月增补)  王基国(20098月增补)  傅会平(20098月增补)  陈东初(20111月增补) 

  

七届 

2011.9-2016.7) 

袁毅桦 

谭伟亮(兼秘书长) 

王光护 

武小文 

王青山  王基国  朱维礼  陈东初  杨  光  吴  勤  何燕清  俞宙虹  贾健美  曹俊君   梁绮惠   曾小英  傅会平  舒  悦  蔡向东 

  

八届 

2016.7-  ) 

武小文 

谭伟亮 

陈东初 

游  斌 

黄锦培(秘书长)  王基国  申桂树  刘  冰  朱维礼  邵汉明  吴  峰  吴  勤  何燕清  俞宙虹  莫鸿辉  梁绮惠  傅会平  舒  悦  雷泽兵 

  

    

  2018年12月,民进佛山市委会共下设1个区委会、2个总支和28个支部,全市会员总数493人,其中女会员200人,占40.6%,退休151人,占30%,大学本科以上335人,占67.9%,教育界、文化界会员占68%,中高级职称会员352人,占71.4%。平均年龄47.6岁 

  佛山民进2019有各级人大代表19人,其中1人任市人大常委,3人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人任区人大常委;各级政协委员45人,其中省政协委员2人,5人任市政协常委9人任区政协常委。 

 

佛山民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省 

市 

区 

人大代表 

  

武小文(常委)、傅会平、黄衍雄、刘作斌、李红梅、王玉凯、肖小燕、李苏洋 

武小文(副主任)、舒悦(副主任)、朱维礼(副主任)、游斌(常委)、龙益得、吴勤(常委)、陈铭恩、肖小燕、何敏标、吴兰祺、曹德贤 

政协委员 

武小文、周美凤 

谭伟亮(常委)、陈东初(常委)、游斌(常委)、王玉建(常委)、梁国荣(常委)、黄锦培、俞宙虹、梁绮惠、刘冰、申桂树、陈延骄、王全 

王基国(常委)、叶夏明、徐锋粦、彭原、黄碧绿、刘洪波、陈义明、邝向阳、吴峰(常委)、雷泽兵(常委)、吴伟强(常委)、何翔、周丽萍、封伟民、颜雨洲、蔡向东、王根、谢润勇、傅会平(常委)、王青山(常委)、梁国荣(常委)、莫鸿辉、李季、李波、陈健帆、苏梓钊、黎朝军、区国圣、何燕清(常委)、谢洪林(常委)、赖智豪 

    

  三、民进佛山市委会自身建设

  民进佛山市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作风建设促严谨,以制度建设促规范,以能力建设促高效,以文化建设促和谐,不断提升组织建设水平,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曾先后荣获“民进全国先进地方组织”“民进全国参政议政工作先进集体”“民进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民进全国机关工作先进集体”“民进全省先进地方组织”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夯实多党合作基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同时注重结合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组织支部及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举行“岁月如歌——庆祝新中国和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征文活动、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座谈会、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学习实践活动、纪念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70周年图片展“我身边的先进”宣讲报告会、“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行”主题教育活动等。通过系列学习活动,有效凝聚了全体会员思想政治共识,使新时代多党合作展现出勃勃生机 

  (二)注重团结,健全机制,履职运转强而有力

  1.坚持民主集中制,团队和谐高效

  领导班子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作风民主,团结合作注重发挥核心、骨干会员和机关枢纽作用,确保党派工作顺畅、高效运转。民进中央和省委会多次到佛山调研市委会高效、井然有序的团队合作,高质量完成调研工作,受到民进中央、省委会和有关方面的高度肯定 

  2.坚持走访制度,加强会员联系互动

  坚持深入基层走访会员坚持每年定期组织看望老同志,参与三八妇女节调研体验活动、五四青年节交流联谊、教师节主题教育活动等针对不同会员群体的活动,与干部、会员坦诚交流,关注不同会员群体的利益关切和思想动态。除召开组织工作会议外,还在年终总结、参政议政工作会议上专门安排支部和会员代表进行发言交流,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团结,增进共识。 

  3.健全各项机制,形成坚强制度保障

  先后制定了《主委会议议事规则》《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民进佛山市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民进佛山市委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民进佛山市委会关于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实行)》《民进佛山市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章制度,在民主决策、选拔选举、任期考核、组织发展、培养考察、教育培训、会内监督等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章办法为组织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委会还成立了参政党理论研究会、参政议政工委会、社会服务工委会、青年工委会、妇女工委会、老龄工委会、企业界会员联谊会、《佛山民进》编委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九大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分别由主委和副主委分管,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支持。 

  (三)注重质量,优化结构,携手合力累结硕果

  1.坚持精英发展战略,参政议政有作为

  坚持队伍精英发展战略,坚持从工作中物色、挑选、发展优秀群众为新会员,会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完善,为提高履职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市委会保持近几年来年年有提案被评为市委书记督办案、市人大重点议案市长督办案市政协主席督办案,年年被评为市政协信息和统战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年年有课题被省民进立项。会中央和省领导称赞佛山民进是广东民进的重要支撑、广东民进的一面旗帜,是出经验出成绩出人才的地方。 

  2.发挥会员优势和特点,社会服务创品牌

  社会服务工委会下设开明教育团、开明艺术团、开明画院和医疗服务队,长期坚持举办各类型义卖、义诊、助学、文艺汇演捐助活动。佛山民进开明画院一大批有影响力、年青的艺术家会员走上了省、市、区领导岗位,任市、区书法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钢琴家会的主席、副主席达50多人次。市委会每两年左右举办一次翰墨系列”书画陶展和义卖活动,至今已连续举办佛山民进开明艺术团先后到学校、军营、企业、农村、敬老院,为教师、战士、工人、农民、老人举行过多场文艺演出,深受欢迎佛山民进开明画院与佛山民进开明艺术团已经成为具有民进特色的社会服务金字品牌,为民进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3.强化学习培训队伍建设卓有成效

  注重物色有影响力的代表人士入会,同时对后备干部特别加强培养,选送参加各级培训学院学习通过搭舞台、压担子、给任务等方式,让他们在实践锻炼中加速成长。市委会建立了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代表人士及后备干部队伍。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游斌,学科带头人、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获得者陈东初,鲁迅文艺奖获得者庞国钟,南粤优秀教师胡福添,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舒悦,省三八红旗手范安琪,国家一级演员吴元标,岭南名医王玉凯、赖玉琼、徐战平“医学杰出青年”赵勇,全国百名优秀校长樊瑞,广东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省特级教师王玉建,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龙克文等,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 

  (四)建机制、搭舞台,激发基层组织活力

  1.建立“最具特色支部活动”评选长效机制

  市委会打造出以“创新制度”、“专项活动”、“评比推动”、“强化宣传”等为“组合拳”的“最具特色支部活动”评比制度要求各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精心策划的、有特色的、高质量的支部活动参与评比,根据专干负责所联系的基层,为活动全程录像,在会刊、壁报、省民进等网站上刊载活动报道,以作评比依据,在年终总结大会上对优胜支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在此推动下,基层支部踊跃参与,纷纷开展了形式多姿多样、内容生动广泛的活动。“最具特色支部活动”评选开展已十多年,经过不断的锤炼和打造,现在基层组织主动开展活动已经形成为一项长效机制 

  2.探索合作共事新路子,搭建基层统战大舞台

  市委会积极参与各区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为各区组织活动出谋划策,引导基层组织探索与执政党基层组织合作共事新路子民进禅城区总支和中共桂城街道江滨社区总支中共祖庙街道同安社区总支建立了“和谐社区共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先后举行了“教育进社区”、“医疗进社区”、“文化进社区”、“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南海区总支多年来也一直与江滨社区和育才社区携手合作开展义诊、文艺表演、咨询等系列活动。民进顺德区委会与北滘镇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春风学堂”已经成为顺德区知名社区教育品牌。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2017年12月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本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于1945年12月30日创立,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服务祖国统一大业。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制度的最大优势,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有思有行、集智聚力、顺势而为、开拓创新,围绕中国共产党统揽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执政党助力,为国家尽责,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履行职责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廉洁自律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对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五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干 部

    

  第四十七条 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参政议政、组织领导、合作共事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严格自律,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会章,这是维护本会团结统一、完成本会任务的保障。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会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省级组织以下会内职务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备案;撤销省级组织及以上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五十三条 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 

  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公职人员中的会员。 

  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 

  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会内监督机构。 

    

附 则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