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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佛山市委会简介和章程

九三学社佛山市委会简介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九三学社与五四运动有着深厚渊源。本社创始人或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或深受五四运动影响。抗日战争后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继承并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中国共产党支持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感召下,在重庆发起民主科学座谈会,自然科学座谈会的学者也陆续加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9月3日,民主科学座谈会召开扩大会议,并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改建为九三学社。 

  一、佛山九三的组织发展

  1980年10月,广东省区域地质调查大队工程师刘士晶参加九三学社,成为佛山市第一个九三学社社员。1981年2月17日,九三学社广州分社佛山小组成立,时有社员4人,刘士晶任组长。1985年1月29日,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佛山市区直属小组成立,夏钟洁任组长。1985年11月29日,九三学社佛山市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社员25人,叶雄干任组长。1987年5月,九三学社佛山市第一届委员会成立。至今,佛山市九三学社共召开7次社员大会,产生七届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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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届市委会组成人员 

届次 

成立时间 

主委 

副主委 

其他市委会委员 

第一届 

1987518 

叶雄干 

周佐时(专职) 

夏钟洁、刘士晶、薛启明 

第二届 

1992316 

叶雄干 

周佐时(专职)、夏钟洁 

刘士晶、薛启明、吴瑞镛、邓子叨、曾维诚、王维焕、蒋秋琴、伍美琳*、夏凯生* 

第三届 

199742 

叶雄干 

周佐时(专职)、伍美琳、徐培道、徐海祥 

夏凯生、邱崇光、林少华、邓楚培、庄文明、施汉杰* 

第四届 

2002329 

徐海祥 

徐培道、伍美琳、李景明*(专职)、张映辉* 

邱崇光、罗俊宇、施汉杰、刘建雄、朱建刚、戴激波、王俊*、李奋强*、陈建良* 

第五届 

2006115 

徐海祥 

李景明(专职)、张映辉、胡充寒、章成国 

罗俊宇、刘建雄、朱建刚、戴激波、王俊、李奋强、陈建良、王蕴波、王孝杰 

第六届 

2011918 

徐海祥 

李景明(专职)、胡充寒、章成国、王蕴波* 

张映辉、罗俊宇、刘建雄、戴激波、李奋强、陈建良、王蕴波、王孝杰、盘文健、谭振东、陈笑尘、陈巨峰、淦松、陈汉礼*、单明* 

第七届 

2016727 

章成国 

**李景明(专职)、王蕴波、**陈建良(专职)、罗俊宇 

盘文健、谭振东、陈笑尘、陈巨峰、淦松、陈汉礼、单明、金铎、王小江、邹鹏、何万龙、刘一军、萧礼洪、饶宝莲 

  注:*为届中补选。 

  **李景明专职副主委于2017年11月退休,继任人为陈建良专职副主委(至今)。 

    

  第四届委员会成立后,市委会对基层组织进行多次调整: 

  1)2003年8月,在第二、第三支社基础上组建禅城区基层委员会。2005年1月,第二支社划归禅城区基层委员会。2006年6月,第三支社划归禅城区基层委员会。2003年5月,在南海支社的基础上组建南海区基层委员会、在三水支社的基础上组建三水区基层委员会。 

  2)2003年6月,根据社省委粤社发[2003]第58号文,从6月9日起,顺德支社划归市委会管理。2006年6月,在顺德支社的基础上组建顺德区基层委员会。 

  3)2004年12月,以第二支社部分医卫界社员为主体,成立市直医卫支社。2005年9月,由佛山科技学院支社、第一支社(职工医学院社员)、第二支社部分社员(教育学院社员)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基层委员会。 

  4)2004年10月,高明区直属小组成立。2005年12月,高明区支社成立。 

  5)2006年6月,第四支社更名为市直第一支社。 

  6)第五届委员会成立后,于2010年7月在市直医卫支社的基础上组建医卫基层委员会。2011年11月在市直一支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建基层委员会。2016年6月20日,高明基层委员会成立。至此,九三学社佛山市委会下属8个基层委员会的结构被确定下来。 

  作为市委会的内设机构,九三学社佛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从1987年1月便已经开始运作。发展到现在,机关办公地定在了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8号民主大楼10楼,设编制3人。 

  2002年6月,我社创办《佛山九三》内部刊物,逢双月出版,每期8页(16开),2008年12月起,改为每季度出一期,每期52页(A4)。 

  2017年9月,《风雨同舟三十年》编定出版。《风雨同舟三十年》是九三学社佛山市委员会的首次修史。社史分自身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共353小节306页,总字数约39万字,由时任专职副主委李景明全程编写。 

  2018年6月始,“佛山九三”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作为佛山九三发布日常通知信息和活动展播的平台。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做好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安排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表现,也是搞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础条件。历年来,我社有多名社员被推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全国人大。叶雄干(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1988年3月—2003年3月)。 

  2)省人大。潘伟雄(第七届、第八届1988年1月—1998年1月)、李玉娇(第九届1998年1月—2003年1月)、王俊(第十届2003年1月—2008年1月)、章成国(第十一届2008年1月—2013年1月)。 

  3)省政协。夏钟洁(第七届1993年2月—1998年1月)、徐培道(第八届1998年1月—2003年1月)、第九届(2003年1月—2008年1月 )、胡充寒(第十届2008年1月—2013年1月 )、盘文健(十一届2013年1月2018年1月)、章成国(十二届2018年1月至今)。 

  4)市人大、市政协。 

    

担任市人大代表的社员

 

人大代表及兼职 

第七届(19808—198310月) 

夏钟洁(常委)、周佐时(常委) 

第八届(198310—19885月) 

夏钟洁(常委会副主任兼任提案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周佐时 

第九届(19885—19934月) 

叶雄干 

第十届(19934—19984月) 

周佐时(常委)王维焕、胡力生、唐仕诚 

第十一届(19984—20035月) 

伍美琳(常委)、区满锡、郭庆平、张映辉、林少华 

第十二届(20035—20071月) 

徐海祥(常委会副主任),张映辉、陈建良、陈梅兰、黄跃清 

第十三届(20071—20121月) 

徐海祥(常委会副主任)、陈梅兰、陈建良、黄跃清、仇惠琼 

第十四届(20121—20171月) 

徐海祥(常委会副主任)、陈建良、何万龙、陈汉礼、蔡慧、邹鹏(20142月补选) 

第十五届(20171月至今) 

章成国(常委)、邹鹏、何万龙、张子良、杨峻厚、金鑫、蔡慧、陈汉礼、黄跃清、张梦阳、刘一军 

 

    

担任市政协委员的社员名单

 

政协委员及兼职 

第四届(19808—198310月) 

叶绍基、张天固、陈思鹗、周佐时、刘士晶* 

第五届(198310—19885月) 

刘士晶(常委)、叶雄干(常委)*、叶绍基、张天固、陈思鹗 

第六届(19885—19934月) 

叶雄干(副主席)、周佐时(常委)、夏钟洁(常委)、薛启明(常委)、刘士晶、叶绍基、张天固。叶雄干任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夏钟洁任学习妇女青年委员会副主任。 

第七届(19934—19984月) 

叶雄干(副主席)、夏钟洁(常委)、薛启明(常委)、刘士晶、蒋秋琴、区满锡 

第八届(19984—20035月) 

叶雄干(副主席)、徐海祥(常委)、邓楚培、庄文明、吴瑞镛、蒋文辉 

第九届(20035—20071月) 

伍美琳(常委)、李景明(常委)、盘文件(常委)、施汉杰、朱建刚、刘建雄、戴激波、蒋文辉、单明、李奋强、仇惠琼 

第十届(20071—20121月) 

李景明(常委)、张映辉(常委)、章成国(常委)、刘建雄、朱建刚、戴激波、王蕴波、王孝杰、吴延钦、单明、陈巨峰、李军、贺众、郑德。李景明任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一届(20121—20171月) 

李景明(常委)、胡充寒(常委)、章成国(常委)、张映辉、刘建雄、陈巨峰、萧礼洪、王蕴波、戴激波、朱建刚、杨传勇、彭二丁、淦松、江谭衍。胡充寒任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届(20171月至今) 

王蕴波(常委)、陈建良(常委)、罗俊宇、淦松、何继红、杨传勇、单明、萧礼洪、盘文件(常委)、马永宏、陈巨峰 

 

  注:*为届中补选。

 

  三、建言献策

  长期以来,九三学社在中共佛山市委和社省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带领全体社员,发挥科技人员相对集中地优势,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取得了优异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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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设 

  近年来,九三学社着重在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优化城市结构舒缓交通压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升级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2011年,针对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状态,禅城西部面积占整个禅城区2/3以上,人口接近禅城区的1/2,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对滞后于佛山大道以东地区,提出《关于加快推进禅城西部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建议》。之后,季华路改造,绿岛湖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推进了禅城区西部的城市化进程。2017年,市人大确定的三件重点议案中,社员邹鹏领衔提出的《引领我市交通智能、绿色、文明发展,缔造最美佛山的议案》为我市智能交通的立体化布局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方向。 

  (二)经济发展 

  2013年,信息《建议整治企业多重“身份证”乱象》成为推动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2015年,九三学社做《推进住宅产业化建设、抢占绿色建筑发展高地》的政协大会发言,被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调研。2019年,《关于新个税法的争议焦点及改进建议》的社情民意信息为我国《个税法》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社会管理 

  2014年,《人民日报》在题为《佛山:政协委员能言敢言善言(议政·协商民主进行时)》提到:佛山市政协委员李景明在一篇社情民意信息《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亟需调整》中提出了改进方法。该社情民意信息获得了各界高度肯定,之后各地调整后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均能找到该建议的影子。 

  (四)生态文明 

  2013年,建议在三水建设古生物博物馆,2014年,建议开展古村落现状调研,为发展乡村旅游奠定基础。2016年通过信息建议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针对近年来周边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17年佛山九三为此撰写提交了信息《治理污染必须破解“城市优越”的思想禁锢》。 

 

  四、民主监督 

  九三学社一直以来积极为制度反腐等建言献策。如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对“高资质”的偏好,使中小企业基本不能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投得工程,强化了拥有高资质企业的垄断地位,为围标串标创造了条件,为此九三学社建议政府在工程建设设计招投标管理上不应片面追求“高资质”,要为中小企业创造成长的空间,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2014年,九三学社在政协大会作《建立科研经费投入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发言,《南方日报》等媒体做了专题报道,并受到时任市长刘悦伦当场“点赞”,有效促进了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工作。针对“小村官、大腐败”的现象,九三学社通过信息建议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村级纪检专员。201911,专职副主委陈建良当选为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特约监察员。

 

  五、服务社会 

  佛山九三学社社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勇攀科学高峰,其中邓子叨、徐培道、区满锡和刘一军共4名社员获得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荣誉,并有饶宝莲、刘一军两位首届“佛山.大城工匠”,组织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科技工作者,每年均有多位社员在其职业岗位上获得国家及省市的科研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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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刘一军 中:饶宝莲)

 

    九三学社注重发挥智力优势,组织社内专业技术力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办学讲学、法律服务等,主要形式有: 

  (一)扶贫济困。九三学社积极贯彻“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帮扶资金,开展慰问活动,挑选切合实际的项目,继完满完成对清远大洛村、更合镇官山村、英德市东华镇汶潭村等的对口帮扶任务后,把扶贫工作重新定在了帮助湛江吴川中山村的三户贫困户的脱贫项目上,并于2016年11月11至13日,市委会组织医卫基层委员会18名医疗专家到该地举办了一次大型义诊活动。此外,积极发动社员为贫困地区、灾区捐钱捐物,如2007年向更合镇版村老年人活动中心捐赠了价值约6000元的彩色电视机、DVD机、电风扇、桌椅板凳等物品。2008年,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资人民币211117元、10顶帐篷等。2018年市委会组织各基层发动社员向中山村对口扶贫户捐赠电动轮椅及一批生活用品,并组织基层社员入户扶贫,给对口扶贫单位和社会留下良好印象。 

  (二)医疗咨询。由于党派特色的关系,市、区两级九三组织社员每年都会在村居社区开展义诊活动,同时也积极组织社员参与市委统战部、各区统战部组织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如2014年,九三学社组织13名医生到清远清新县浸潭镇焦坑村开展爱心助医公益活动。2019年10月,社中央召开医疗机构组织建设研讨会,我社医卫基层主委陈巨峰就作为优秀代表分享了佛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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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捐资助学。2004年,为大塘中学68名贫困学生各捐助300元,共捐出20400元;又如2014年,设立“禅城九三爱心基金会”,发动社员捐款,并选择3户贫困家庭作为长期帮扶对象,至今从未间断。从2018年开始,高明九三就帮扶考取广东省医科大学的高明一中毕业生麦远浩上大学,每年提供5000元赞助金助他完成学业,此善举至今已进入第二个年头。 

  (四)法律服务。一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2008年以来,戴国梁积极主动义务为南海法律援助处的弱势人士及青少年犯罪嫌疑犯代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二是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如2012年,九三学社和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联合在佛山新媒体产业园承办了“走进园区·宣传法律政策·保护知识产权·引领企业转型升级”活动。 

  (五)知识讲座。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知识讲座,如2003年九三学社与佛山市图书馆联合举办题为《用学习重铸民族之魂》的专题讲座,2005年在南海电大举行“谈谈现实生活中的博奕论”公益讲座,在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做运动医学讲座。此外,从2018年始,佛山九三着力打造《佛山九三讲堂》,邀请以九三学社社员为主各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主讲嘉宾,打造成为社员、乃至市民学科学与交流的平台。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2017年12月6日通过)

    

总 纲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九三学社与五四运动有着深厚渊源。本社创始人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深受五四运动影响。抗日战争后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继承并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中国共产党支持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感召下,于重庆发起民主科学座谈会,自然科学座谈会的学者也陆续参加进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9月3日,民主科学座谈会召开扩大会议,并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改建为九三学社。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解放战争期间,本社严正声明不承认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赞成中国共产党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公开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总纲为政治纲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社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走上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发展科学技术、高等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明确了本社性质、地位和使命。本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发展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 

  本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本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相互尊重、友好共处,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 

  本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和文化,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社弘扬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爱国、民主、科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九三学社的创建缘起、特色鲜明的文化传承和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秉持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举旗定向、运筹帷幄,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按照“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力量。 

  本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应当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应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通过会议、约谈、书面等形式进行政治协商,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本社在生态环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理、扶贫济困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 

  本社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言行,努力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完全统一。 

  本社努力推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建议,维护社员合法权益,鼓励社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本社自身建设的目标是,建设思想上坚定、履职上坚实、组织上坚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统一、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自身建设的内容是,以思想建设为核心,深化政治交接,不断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夯实多党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人才强社战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组织活力和凝聚力;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发扬民主、求真务实,秉持科学理性,勇于使命担当;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考察后,由两名社员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并由省级组织备案。社龄自批准之日起算。 

  必要时,中央和省级组织可以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 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社的优良传统。 

  (三)遵守社的章程,执行社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接受社的监督,交纳社费。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组织活动。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对社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求社组织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的章程,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留社察看、开除社籍。 

  留社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员在留社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对地方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并报省级组织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且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经省级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生活地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社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各个组织和全体社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社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意见,下级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常务委员会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须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主委)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人员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上级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的章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 

  对地方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对基层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组织批准。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中央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任免秘书长和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止。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两级。 

  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新建、改建、撤并地方组织,应当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同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社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同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组织工作。主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决定一位副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地方组织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相应职权。 

  第三十六条 每届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地方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届地方委员会产生新的地方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社基层组织包括:直属小组、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行政区域,社员三人以上的,可以设立直属小组;社员七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支社委员会;三个支社委员会以上的,可以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新建、改建、撤并,应当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及社章社史,提高综合素质。 

  (三)鼓励社员做好本职工作,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当地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四)关心社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协调关系,加强团结,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五)做好社员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及时收缴社费。 

    

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四十条 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群众认同的优秀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社的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社的章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运用正确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热爱社组织,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意识和进取奉献精神。 

  (三)良好的品德修养,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团结同志。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公道正派。 

  (五)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领导干部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一)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在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贡献突出并具有代表性、良好社会形象和知名度。 

  (三)在社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社员和所联系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一年以上社龄。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章 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本社对组织、社员遵守社的章程、履行社的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社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省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级主委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